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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建工程结算纠纷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第一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0-19 5:51:46
也影响工程的竣工移交、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工程结算、工人的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结算,不利于工程建设、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建设。因此,为了保证各方应得的利益, 必须正确解决工程结算中常见的一些纠纷。承上所述,综合数年来实际结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施工方,要减少和避免工程结算中的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

  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保证工程结算顺利进行的基础,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好合同的结算方式,确定好结算的总方向后再详细地对具体的条文做进一步完善。目前, 随着建筑市场的深入发展,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计算的全过程不很清楚, 尤其对造价影响幅度较大的“三要素”在合同签订时考虑不够, 这给今后的结算工作留下了隐患。作为工程结算的“三要素” ,工程量的计算、新增项目单价、材料单价浮动的调整在合同中如何约定非常重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 施工企业应督促和配合建设单位,对“ 三要素”作详细、明确的界定,并列入有关条款中,或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使之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相关规定,工程量的计算、新增项目单价、材料单价浮动调整的界定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量的计算。因在目前清单计价的模式下,较多的合同签订均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的方式。所以明确工程量计算所执行的定额是非常必要的, 即执行什么时期、什么地区的定额, 若有缺项, 应指定参考定额。这点在合同中必须具体指出。执行定额的确定为计算工程量提供了统一的计算规则,解决了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2)新增项目单价。新增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是合同中有已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是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材料单价的浮动。由于物价波动必然会引起建筑材料价格的浮动。要解决材料价格浮动的问题,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超过(或减少)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即可以进行调整。材料价格一般参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施工签证作为结算依据必须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起推敲。签证必须有这些特点:

  (1)具有真实性。签证是施工过程实实在在发生的。

  (2)具有全面性。所收集到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3)具有关联性。所收集到的证据应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具有及时性。施工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须有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三方的签字盖章。

  3.3加强预(结)人员的配备和队伍建设

  要建立健全企业预(结)算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预(结)人员,同时,督促预(结)算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的第一手资料。由于受自然或人为的各种因素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件,这是在合同和报价中难以准确反应的。如桩基础过程中碰到溶洞、流沙的处理等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工期和工程造价, 这就需要预(结)算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跟踪了解, 参照有关合同条款和定额标准, 作好“补充预算”和现场签证, 及时解决问题, 避免拖到结算时出现扯皮。

  3.4加强沟通,友好协商,促进工程结算顺利完成

  适时有效的沟通是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由于单位性质不一样、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工作习惯差异等,在结算过程中难免经常出现甲乙双方计算口径、费率、价格水平不统一、结算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给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甲乙双方应当在结算工作开始前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在办理工程结算中, 既要坚持“合同”和“ 报价单” 的原则, 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求大同、存小异, 协商解决。

  3.5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结算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㈠双方协商;㈡提请调解,求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㈢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无故拖延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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