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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建工程结算纠纷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第一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0-19 5:51:46

  摘 要: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工程实例,列举了施工企业在土建工程结算中常见的各种纠纷,由此提出了如何妥善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敏感而繁杂的工作过程,而且,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越高、周期越长,结算工作就越困难,存在的纠纷也越多。由于存在纠纷,施工方和发包方常常相持不下,导致工程结算久拖不结,施工单位无法及时拿回工程尾款,经济效益和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探讨如何减少和避免结算纠纷,提高竣工结算效率,是当前施工企业做强主业和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施工企业造价人员,笔者多年来曾主持完成了数个竣工工程的结算工作,对结算纠纷深有体会,下面就结合较为典型的某综合楼工程实例,对此作浅显的探讨,和同行交流。

  一、竣工项目概况

  广西某综合楼工程,框剪结构,十三层,建筑面积13282平方米,合同造价1500万元,2007年3月开工,2008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12月开始竣工结算。

  二、结算中存在的纠纷

  2.1合同纠纷

  该工程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双方签订人员的疏忽,工程的结算方式写为固定合同,未明确合同的具体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所以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各执己见,僵持不下而拖延了结算时间。

  2.2签证纠纷

  由于施工过程比较长,期间存在着较多的变更,往往出现超出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增加工程量进行签证。该工程的签证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如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二楼增加部分隔墙而增加砖砌体工程量。当时业主工程部只下发了工程联系单,没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单施工完后并未对增加此项工程量作三方签字盖章签证。所以结算时业主的结算部门以该项工作没有签证单据也没有设计变更单为由而不予增加该部分工程量的结算而引起了争议。

  2.3新增项目单价的分歧

  自2003年国家颁布清单法计价规范以后,目前我国处于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模式的状态,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模式较为常见。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即为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单价一般规定套用相近项目单价,无相近项目时,其综合单价由双方依照国家相关定额并考虑投标时的让利幅度等因素协商调整单价。但是国家相关定额却没有及时调整与补充, 因此在套用定额时, 往往因定额子目不全需进行定额换算或者因无合适定额套用而进行双方协商价格等。在该项目地下室等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因为采用了不同单价得出了不一样的结算结果, 在对数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如关于基础工程开挖土方综合单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该项目所在地大部分土方夹有片石的情况,投标时开挖土方清单描述为三类土,但发包方坚持按投标单价计算。施工单位则认为实际开挖土方中夹有片石不是三类土,与清单特征描述不相符应为新增项目,该新增项目在合同中无相近项目单价套用,不能套用投标单价计算,应按新增项目单价而要求双方协商价格计算。如果按发包方的计算方法,施工单位开挖地下室土方不仅没有利润,还有可能亏损。对此施工方自然是据理力争,寸步不让。

  2.4建筑材料价格浮动之争

  该工程2007年3月签订合同。但2007年下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商品砼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面对40%的涨幅,为了确保工程经济效益,施工单位多次致函发包方,要求在钢材和商品砼的费用上予以增补差价。发包方认为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差不作调整为由而拒绝补差价,双方都未能达成共识。所以待到竣工结算时,双方就此问题引起争端。

  2.5违约之争

  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式为:每月按完成工程量85%拨付。但实际施工中,发包方的进度款多次出现不及时拨付及不按合同约定数额拨付的情况,致使工程材料采购和人工费支付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施工进度;加上施工中一些部位出现设计修改,工程变更较多,工程量增加,整体工期出现了延后。结算中,发包方以工期延后为由,欲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遭到施工方的反对。

  三、几点启示和思考

  在工程结算中,由于发包方、承包方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发生一些分歧和纠纷是难免的,但是这些纠纷如果不妥善处理,不仅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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