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者的角色,致力于为各微观主体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理顺各主体的关系上,通过做好法规建设,完善市场法规体系来调节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各主体的行为,以保证造价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2.2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制的服务
为保证工程造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其服务行为:
2.2.1 必须在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管理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服务质量要求很高,特别是造价工程师应该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工程造价咨询和机构个人只有取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书方可承接业务,并需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2.2.2 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责任赔偿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许多公司为承接业务不惜编制虚假造价文件,因此其公正性地位严重受损。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人员以合伙人形式成立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目前已经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改制为无限责任公司,从而在机制上制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有编制真实可靠的造价文件,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同时为解决目前造价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状况,国家应尽快控制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专业责任赔偿办法,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后负赔偿责任。
2.2.3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采用国际惯例,成立我国自己的造价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对出现重大错误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或机构要予以严惩,在下一次注册或年检时淘汰出局。通过完善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将会有效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改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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